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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政策研讨会圆满结束

发布日期:2019-07-22 来源: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 作者: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 浏览次数:2793

719日上午,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委会在北京举办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政策研讨会”,会议邀请到生态环境部固废中心专家到会指导工作,并与参加会议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就行业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交流。

首先,企业反映废矿物油综合利用面临的难题:

一、 转移联单问题

会上企业普遍反映,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是拥有转移联单,但实际废油市场混乱,大量的产废单位不提供转移联单。而且政策规定必须用转移联单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先决条件,导致废油处置利用单位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主要原因是具有收集资质的单位多为小微企业,虽然拥有收集资质,但一般只有23百吨/年的资质。而该类企业主要收集废油的渠道就是修车铺、4S店等产废微小企业或中小企业,这些企业虽然产生废油,却不向环保部门申请加入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其主要原因是认为太繁琐、麻烦;每次从修车店铺等收集的废油也就12桶,现行政策规定:不论多少,只要发生废油转移就必须办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由产废单位申报。收集单位收集几桶也得要求产废单位申报就导致修车店不愿意去申报。所以这类企业不愿意提供废油转移联单,而收集单位收不到那么多的转移联单,他们就没办法向处置利用单位提供转移联单。如果非要这类产废单位提供转移联单的话,他们宁可不卖给你,而进入非法转运渠道。

二、无法获得进项抵扣

目前绝大部分的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企业都处于不能正常完税的状况。因为如果合法企业正常缴纳税费开票销售,因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必然会承担巨额亏损;如果不开票销售,则形成偷逃税的窘境,并导致销售严重受阻,企业经营步入恶性循环。

三、跨省转移问题

跨地区转移、跨省转移难度大,周期长。比如与外省产废单位签订废矿物油委托处置协议后,该单位派专人负责办理转移手续。首先将各种资料和资质上报给所在县生态环境局,等待县生态环境局审核。县生态环境局审核后还得办理全国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网上注册,待县、市、省各级生态环境厅、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申报转移计划,跨省转移还需要转出省环保厅和转入省环保厅的审核,转出县的环保局还要到处置利用单位实地审查后,才允许申报转移联单。众多的审核环节,导致转移联单手续办理长达数月,给废矿物油行业带来高昂的转运成本。

四、产废单位的监管问题

除了转移联单问题,与会企业一致呼吁加大对产废单位的监管、检查力度。尤其目前在实际危废合作过程中,处置协议签订量与实际转移量不符成为常态,建议加大各项台账的检查及产废数量的核算,保证危险废物得到合理合法的处置利用。

五、收集证发放过多的问题

因为审批权的下放,收集证由县一级环保部门发放,所以审核较为松散,收集证发放过多,造成有限的废油资源的无序竞争。对合法的上规模的综合利用企业造成冲击,希望对这类收集企业资质到期后进行严格审核 排查或不再发放。

生态环境部固废中心相关专家与企业针对如下问题进行交流:

一、 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回收利用网络监管体系

目前国内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主要以区域性、分散处置为主,虽然近年来逐渐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但全国各地仍然存在发展情况不平均,环保政策也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所以在现行的政策环境中,探索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及处置体系。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

修订的目的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得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为。

三、 即将推行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此规范规定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

此外,各位专家和参会企业还针对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申请恢复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等问题展开讨论。本次会议切实反映了行业遇到的问题,也引起了环保部门的相当关注,并为一些问题的解决达成了共识,最终会议取得了实质性效果并圆满结束。


会议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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