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环保局、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废矿物油回收利用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绿色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别中的部分危险废物试行允许跨省转入我省进行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种类
900-199-08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不包括油泥);
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不包括油泥);
900-201-08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不包括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900-203-08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
900-204-08使用轧制油、冷却剂及酸进行金属轧制产生的废矿物油;
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900-216-08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
900-217-08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900-218-08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900-219-08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
900-220-08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
900-249-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不包括含矿物油废物)。
上述12类允许跨省转入的废矿物油均不包括废矿物油分离产生的油泥。废矿物油含油比例不得低于50%(需提供有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
二、允许接受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位于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园;
2、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3、生产经营规模、工艺装备、环境保护等达到国家工业和信息部公告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等要求。主要包括:2016年1月1日前已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单个建设项目的废矿物油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1万吨(已审批的地方危废中心除外),新建、改扩建企业单个建设项目年处置能力不得低于3万吨;新建、改扩建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环保技术、安全成熟的先进工艺及设备;大气、废水、废渣、噪声等环保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
4、符合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其他要求。
三、允许跨省转入数量
考虑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合理布局等因素,经营单位应以“服务本省”为主,废矿物油允许跨省转入量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年经营规模的50%为上限。
四、严格执法监管
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和联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废矿物油跨省转入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省厅。
五、其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地方性法规颁布后,废矿物油转移管理从其规定。
本通知出台前我厅已允许废矿物油跨省转入利用的,在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时执行本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