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废油再生利用网!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30 来源:财政部 税政司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519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友情链接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易再生网       

电 话:010-68538185 010-68538185  传 真:010-68538185  邮 箱:zslh-cn@163.com
备案编号→京ICP备19059096号-1 版权所有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